■律師聲音
處罰律師缺乏法律依據
對《解釋稿》反應最激烈的,是中國的刑事辯護律師群體。
被稱為“中國刑辯第一人”的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田文昌說,法院沒有權力禁止律師參與訴訟。“第249、250條關於律師的規定,我們認為這是高院權力的擴張。”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撰文稱,對於訴訟參與人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為,法院有權予以懲戒或處罰,但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4條之規定,對於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為,合議庭有權訓誡、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報請院長批准後,可處罰款或拘留。“司法解釋只能在上述立法範圍內進行具體解釋,豈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設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暫停執業’的處罰權?!”
有著30多年刑辯經驗的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創辦人岳成也對此表示難以接受。“這實質上就是暫停律師執業。律師法有明確規定,處罰律師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權力。但法院只能做司法建議,就像它無權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只能建議工商部門吊銷一樣。”
援引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主任遲夙生認為這一規定與國際公約相背離。《原則》中第16條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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