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後果
規定模糊讓律師成羔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稱,此次《解釋稿》的立法權限不明,律師與法庭之間的關係屬於訴訟制度的範疇。而我國《立法法》第8條明文規定,訴訟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這是全國人大保留的權限,不允許其他部門立法。”
何兵同時認為,此次《解釋稿》對於處罰律師的內容整體比較模糊。“例如,250條款中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報道庭審活動,何謂‘報道’?處罰的前提是‘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法庭審理過程中’如何界定?如果一個案件審理時間不止一天,那麼,違反秩序是在法庭之內,還是法庭之外?”
看似簡單的處罰條款對刑辯律師的震懾力卻非同小可。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分析,目前的規定並沒有將律師作為法庭的有機組成部分來考慮,只是針對律師做出規定,將在法庭形成多重標準。“另一方面,規定的出台意味著律師得無條件遵守法庭的秩序,無論是否合理,這就剝奪了律師在法庭的防衛權。”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也表達了這樣的擔憂,他說,這一司法解釋目前只規定可以處罰,但是沒有規定邊界,也沒有救濟和申訴的渠道,法庭單方面就可以決定,其權力不受約束。“一旦成為現實,律師就成為了順從的羔羊。”
“規定一旦出台,將加劇法院與律師之間的對立關係。”陳永生表示,法庭中律師與法官的對抗性辯論原本是正常現象,法院單方面對律師做出禁止性規定不夠妥當,“法院是爭議的當事人,即使要對違反法庭秩序的律師做出禁止參與訴訟的處罰,也應該由中立機關來裁決。”
“只要依法審判,律師就基本不會鬧庭。開庭的意義就是讓人辯、讓人看、讓人服。”何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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