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册前後如何監管
事實上,茅台在未注册“國酒茅台”商標之前,就一直在使用國酒概念進行營銷。
那麼,在未獲得許可注册的前提下,茅台使用“國酒”概念進行營銷為何沒有受到相關部門的“過問”呢?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生貴表示,這是因為按照目前我國《商標法》規定,雖然國家商標局和地方商標管理部門有權對茅台酒廠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責令改正,但一般都需要有人舉報或者投訴,商標局才會去管理。
對於這種情況,張生貴認為,國家商標局其實應該主動啟動糾正和責令改正程序,不能單純依靠利益關係人提出異議。此外,他還認為“現在很多商家鑽了《商標法》對未注册商標管理規定不詳細的空子。例如,茅台酒廠就是利用這個空子,通過長期實際使用‘國酒茅台’商標,使得這個商標在社會中形成一定的認知度,然後再依此謀求注册。”
按照目前《商標法》規定,如果一個商標在長期使用中被消費者和公眾認同的時候是可以作為商標被注册的。對此,張生貴表示,如果未注册商標本身是違法的,即便這個商標在長期使用中得到了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認同,也不應該給予注册。因此,他建議《商標法》針對未注册商標的管理、未注册商標的處罰程序、以及對未注册商標處罰啟動規則等予以修改。
在張生貴看來,“不能只是給一個標簽就完事了,對商標使用過程中商品的質量問題也需要加強管理。”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目前商品質量問題主要由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但張生貴認為,按照《商標法》規定,商標局有管理之責,一旦商品質量出現了問題,就應該撤銷已經注册的商標,不能再讓該商品使用已經注册的商標。
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注册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册商標。但是,“目前幾乎還沒有注册商標因為商品質量問題被撤銷的案例。”張生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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