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內容亟待修改
作為新中國知識產權領域第一部法律的《商標法》,自1982年8月23日頒布至今已經實施了30年。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在各個階段都有針對《商標法》的修訂。
據公開資料顯示,1993年修訂的主要內容為開始注册和保護服務商標,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2001年修訂的目的是為了與世貿組織規則相協調。此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局長趙剛表示,“2003年修訂著力簡化和完善商標確權程序,完善制止惡意商標注册申請的機制,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和行政監管力度,加大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力度,加強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管,完善商標與企業字號衝突問題的解決機制。”
為了進一步增強《商標法》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在2011年9月1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在網上,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不久前召開的“人民法院紀念商標法頒布三十周年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表示“商標法修改在即”,在他看來,修改後的《商標法》必將對於人民法院商標審判提出更高要求。
儘管《商標法》對口面窄、專業性強,但並不意味著就無人關注。今年7月,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最先以商標異議申請人的身份向國家商標局通過郵寄方式遞交了對“國酒茅台”商標的異議申請。對此,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在該郵件中表示,此舉的目的在於:“從公益角度考慮,推動國家商標法律制度的完善,維護商標秩序。”
張生貴認為,雖然《商標法》賦予了公眾提出異議的權力,但實際中很少有人對商標提出異議,頂多也是相關利益人提出。因此,一家不相幹的律師事務所提出異議申請,其初衷是喚醒公眾的權利意識,激活公民對於自己合法權利的維護。
此外,一些人士認為,“國酒茅台”通過初審引發的爭議不僅能為《商標法》的修改提供參考,還能增加公眾對商標的關注度。“《商標法》規定,對法律規定中商標的使用,商標權利的授予、確認和監督,以及商標權利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這四個方面都由社會公眾監督。這次爭議使得社會公眾能夠更加了解自己在這些方面的權利。”張生貴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