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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應該十分清楚兩岸文化產業合作的現狀,也應當了解兩岸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仍有差距,仍需要進一步溝通和協商,以進一步加強制度化保障。 |
中評社北京9月6日電(評論員 文睿)今年以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入鞏固深化階段,不但兩岸經濟合作由淺入深,而且兩岸文化交流也更加熱絡,包括民間文化在內的兩岸各領域文化交流如火如荼地展開。在兩岸大交流大合作的新局面下,大陸方面積極主張推動兩岸及早簽訂兩岸文化合作協議,而台灣方面對此卻採取了相反的態度。近日台灣“文化部長”龍應台在美國訪問時接受媒體訪問,首次就兩岸文化協議對外表示“台灣目前暫不考慮與大陸簽署文化協議。”這一表態,立即引發兩岸高度關注。
事實上,自2008年5月兩岸關係開啟和平發展新局面以來,兩岸文化交流特別是文化產業的互動與合作漸次展開,不斷深入,兩岸在文化、教育、藝術、影視、新聞、出版等諸多領域的交流合作都在大步前進。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合作的不斷深入,文化與經濟的有效、緊密結合,推動了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兩岸文化交流正在向產業化方向大幅邁進。如今,文化產業已被公認為是二十一世紀經濟全球化時代的“朝陽產業”、“黃金產業”。7月29日在哈爾濱落幕的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通過的17項兩岸共同建議中,有6項是具體促進兩岸文化交流以及推動兩岸文化產業制度化合作的建議,可以說,兩岸文化交流已經進入產業化、制度化合作的新時代。
在文化產業發展方面,台灣的文化產業具有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起步早,經驗多,在創意、研發、行銷、品牌經營、市場運作等方面具有優勢;二是文化底蘊深厚,對中華傳統文化的繼承比較完整;三是台灣社會公民平均受教育水平比較高,對於文化的理解和欣賞有自己獨到之處;四是注重文化產品與高新科技相結合,消費者接受程度比較高;五是中西方文化結合得比較好,體現出中華文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世界文化大融合中的獨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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