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能化解行政立法間的矛盾嗎
針對香港特區政府與立法會的關係,很多有識之士提出了大量建議,其中提到最多的莫過於實行政黨政治,以解決目前特首在立法會“舉目無親”的尷尬。
然而,“舉目有親”甚至是“高朋滿座”就一定能暢通無阻嗎?不妨看看台灣的“府院黨”關係。今年一月,馬英九以80多萬票的領先優勢在台灣地區領導人的競選中勝出,國民黨也拿下“立法院”113個議席中的64個席位。然而,台灣的“府院黨”關係卻並未“如魚得水”。“美牛案”、“證所稅”等提案遭遇空前阻力,這阻力不僅來自民進黨的反對,也有一些國民黨籍“立委”忌於民意壓力,立場產生動搖。可見,政黨政治並非解決行政立法關係的萬能鑰匙。
此外,香港政黨政治亦不可能一蹴而就,將受到多種制約。首先,政黨發展受到諸多限制。香港至今沒有《政黨法》,政黨多數只能依據《公司條例》註冊為公司,或者依據《社團條例》註冊為社團,致使現有各“政黨”(實為“政治團體”)規模普遍較小、社會認知度不高。而《基本法》中關於特首不能有政黨背景的相關條款也導致政黨在政府運作過程中作用受限、功能不全。其次,按照《基本法》的上述規定,香港即使出現了成熟了的政黨,其最終也只能發展成為參政党,不能成為執政黨,因而理論上的“政黨政治”④在香港很難實現。第三,人才短缺也是香港政黨政治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受政治環境和政治傳統影響,香港青年參政議政興趣不高,各政黨均不同程度出現青黃不接、後繼乏人的現象。
幾點建議
可見,政黨政治或可作為協調行政立法關係、提高管制效率的一個途徑,但並不是萬能鑰匙。尤其在當前香港公民社會、政黨發展、民主制度還處於成長階段,政黨政治無法一蹴而就的情形下,不妨先從以下方面做起:
首先,充分掌握、利用、宣傳《基本法》,落實行政主導。《基本法》不僅賦予了立法會一定職權,也賦予行政長官很多權利。特區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並非西方社會的“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和相互配合是在“行政主導”原則下的制約和配合。⑤然而現實情況是,行政主導實行起來十分困難,甚至有人認為香港現在已經是“立法主導”。新一屆特區政府在與來屆立法會的制約與配合中應設法改變這種局面。
其次,完善選舉機制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現時的立法會選舉機制導致少數議員挾少數民意支持在立法會內肆無忌憚,滋生“少數暴力”。完善選舉機制,就是為了增加“為反對而反對”的“犯罪成本”,使其有所顧忌。而完善立法會議事規則,則是為了減少以及有效應對“拉布”,提高效率。
第三,著力改善民生,緩解社會矛盾。當前香港社會許多深層次矛盾和結構性問題未能得到有效化解,貧富差距擴大、中產階級下流化、M型社會逐漸形成等民生問題在民眾中累積了越來越多怨氣,進而發展成對政府的不滿。對此,新任特首已經有清醒的認識並多次表態將積極設法改善民生。
第四,加大政策宣導力度,爭取民眾支持。如前文所述,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幾項有利民生的議題遭遇阻難,其中固然有少數人歪曲事實的原因,但是政府在政策宣導方面也有值得改進的方面。政府可通過廣泛的宣傳、簡明的表述使民眾知道並理解相關政策,不給別有用心之人造謠生事的空間。
注釋:
①劉健儀:香港行政立法關係史上最差中國評論新聞,2012年7月18日。
②梁振英:重視行政立法關係香港政府新聞網,2012年7月18日。
③陳麗君:香港政黨政治的特點研究大珠三角論壇,2012年第1期。
④所謂政黨政治,從廣義上理解,是指政黨掌握或參與國家政權,並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和國家事務及其體制的運行中處於中心地位的政治現象——梁琴、鐘德濤:《中外政黨制度比較》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357頁。
⑤黃江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下的行政立法關係《中國法律》2006年第3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2年9月號,總第17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