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些問題,筆者的意見如下:
第一、由於台灣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對於非無害通過而侵入釣魚台12海裡領海或己方內水的外國人員、船舶或飛行器,海峽兩岸雙方的管轄機關,都可以按照本身劃定的基線測算領海的外部界限,對於侵入領海或內水者,享有相同的中國的管轄權。
惟基於兩岸雙方目前的特殊關係,大陸與台灣有必要先進行下述內部協商:如果有某一被逮捕的外國人、船、機,經查其侵入的地點,按照本身宣布的基點基線,確屬侵入領海或內水,那麼當然必須自己出面管轄,依法處理。但如果,經查,該地點並不在按照本身宣布的基點基線測算出來的領海以內,只違反了海峽對岸另一方公布的基點基線和其領海、內水範圍,那麼就應該先考慮本身與該外國之間的外交關係。有外交關係的,或雖然與己方沒有外交關係,但與海峽對岸也同樣沒有外交關係的,就不必交付給海峽對岸的管轄機關來管轄,自己加以處理、釋放即可。至於本身沒有外交關係,但與海峽對岸建有外交關係的,應該可以先交付給海峽對岸的管轄機關進行管轄,並要求按慣例,將管轄過程與管轄結果,隨時通報己方和該外國。如果對岸應管轄而不管轄,或胡亂管轄(管轄顯然不合法或判決處理畸輕、畸重),己方此後也就可以自行管轄,不再交付給對岸方管轄,自行處理釋放即可。
第二、管轄法院面對非法侵入的外國人、船、機時,當然必須持“法庭所在地”也就是自己一方所宣布建立的基點基線,不能任由該外國當事人“選法舞弊”。
第三、關於大陸與台灣逮捕對方涉及非法行為的人員、船舶、飛行器的案件,兩岸已經積累了足夠的先例,其實已經不是問題了。鑒於日本顯然還會繼續強行進行其對釣魚台列嶼水域的非法管轄,如果台灣或大陸的漁船、人員、飛行器,在釣魚台水域為日本所逮捕,不論大陸或台灣都勢必應該按照目前各自的“一中憲法”, 進行各種保護行動。平時雙方就應該共同護漁,遇有日本非法逮捕中國人、船、機的事件,兩岸更應該攜手合作,謀求最大可能的國民保護。
釣魚台列嶼久經日本無理侵入,現在兩岸都有了本身公布的領海基點基線,任何一方如果屬於執法,另一方都有必要按照自己公布的基點基線來進行執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算是彌補了雙方執法上的缺陷,使得中國的執法行動,不再受制於兩岸特殊政治關係的羈絆,讓日本失去了玩弄兩岸關係的機會。
只要我們能從憲法的角度出發,落實兩岸的釣魚台列嶼保護行動,相信歷史將會見證一個分而不離的中國如何有效維護整個中國的主權與尊嚴。
(作者是《中國海洋法學評論》主編、廈門大學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特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