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1日電/近日,有觀點認為我國社會保險費率目前在國際上處於較高水平,引起社會關注。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簡單對比費率很難反映社保籌資規模情況
人民日報報道,這位負責人表示,有關方面對世界上173個國家社會保險費率統計,目前我國單位和個人繳納5項社會保險費率之和為40%左右,在列出統計數據的國家中居第十三位。
需要說明的是,各國的國情差別很大,社會保險的籌資規模受人口結構、制度模式、覆蓋範圍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比如,許多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項目很少、覆蓋率很低,所以費率也低;有的國家儘管社會保險繳費比例不太高,但通過一般稅收或徵收社會保障稅來籌資支付某些社會保障待遇,這沒有計算在社會保險費率標準之內。所以,僅僅簡單地對比社會保險費率很難反映各國社會保險籌資規模的全面情況。
制度模式、轉軌成本、人口結構影響費率
這位負責人說,我國5項社會保險費率中,主要是養老保險費率偏高。而其他4項社會保險費率之和在12%左右,在所知各國中居第三十四位,處於中等偏上水平。
影響我國養老保險費率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制度模式。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模式,即在確保當期支付的基礎上,再為未來積累一部分資金,據此確定的費率自然比只保證當期發放要高一些。二是轉軌成本。上世紀70年代之前,我國實行單位保障的養老制度,改革以後,已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沒有積累或積累較少,其“視同繳費”期間的待遇,需要通過現在的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來彌補,這必然推高現行的養老保險費率。三是人口結構。隨著我國老齡化加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贍養比已高達3∶1,即3個在職職工養1個退休人員。未來幾十年這一比例還將提高。為了應對老齡化高峰的挑戰,持續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也需要維持一定的養老保險費率。此外,統籌層次偏低、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手段等也是影響費率的重要因素。
國家為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採取了很多措施。一是大力推進提高統籌層次,按國務院統一部署,目前各省份基本建立起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使部分地區原來高達30%以上的單位費率降到全國統一的20%。二是各級政府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投入。僅2011年全國各級財政對職工養老保險的補助資金就達207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地方1847億元。三是在經濟波動中,採取階段性減繳、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政策。
這位負責人表示,從2013年起,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將報送全國人大。今後,將進一步細化社會保險基金公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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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率是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占繳費工資的比例。我國城鎮職工法定社會保險為5項,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前3項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後兩項只由企業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單位一般為20%左右,職工個人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20%;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單位為6%左右,職工個人為2%,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費率原則上按照當地企業和職工個人費率之和確定;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為2%,職工1%,農民工參保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單位費率在0.5%—2%之間;生育保險單位費率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