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技術偵查措施,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除此,王立軍還涉嫌收受兩人賄賂共計305萬元。其一,2009年4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出資285萬餘元為其親屬在北京購置兩套住房,王立軍後幫徐明釋放已在案羈押的潘某、王某、張某。其二,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間,大連世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俊世兩次為王立軍支付別墅租金20萬元,王幫於俊世釋放羈押中的楊某某。
徐明與於俊世均為大連人。徐明1990年從瀋陽航空工業學院大專畢業,後下海創業成立“實德系”,靠基建施工賺得第一桶金,涉足建材、石化、足球、金融等領域。今年3月14日,徐明“失蹤”(相關報道見《財經》2012年第11期“實德系斷流”)。於俊世原是情報人員出身,與薄家關係頗深,亦為王立軍仕途的重要牽線人。
悲劇“延伸到幾個家庭”
“我知罪、認罪、悔罪。”王立軍在最後陳述時表示:“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希望通過審判挽回和消除在國際國內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同時希望通過審判警示社會,讓更多人從我身上吸取教訓。面對培養和關心我的組織、社會各界和親人,我要在這裡真誠地說:對不起,真的對不起,讓你們失望了。”
此前,薄谷開來在最後陳述時說:“對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我表示接受。這個案子像一塊巨石一樣壓了我半年多,現在回想起來,真是噩夢一場。”她還表示:“一個悲劇因為我而發生,不僅對尼爾,而且延伸到幾個家庭。這個案子的發生給黨和國家帶來了很大損失,我應當承擔責任,我將永遠難以心安。感謝辦案人員對我的人道主義關懷,我向法庭鄭重表示,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我願接受並坦然面對任何判決,我也期待法庭公平公正的判決。”
辯護人為王立軍做了罪輕辯護,提出其叛逃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王立軍在徇私枉法中有自首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而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公訴人也指出,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兩者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