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0日電/民政部網站10日公布民政部新近頒布的《關於規範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旨在從制度層面加強對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進行規範管理,尤其是對“賣牌子”斂財、負責人不當關聯交易等社會關注的不法行為。
新華網北京報道,記者採訪了解到,社會團體通過合作方式開展業務活動,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減輕工作負擔等方面都發揮了顯著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把關審核不嚴、活動開展無序、內部監督缺失等不規範行為,有的甚至出現了借機大肆斂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損害了社會團體公信力和整體形象。
根據《規定》,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必須遵循三項基本要求:一是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是要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三是要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此外,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時,不得強制組織或者個人參加,強制收取費用;未經批准,不得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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