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8日電/下個月開始,珠海市對閑置1年以內的土地將徵收土地價款總額20%的土地閑置費,對閑置1年以上的將作無償收回使用權處置。
記者昨日從珠海市法制局獲悉,《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下稱“《辦法》”)已正式出台並將於11月1日起實施。
新快報報道,珠海市法制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結合珠海市實際,《辦法》設置了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頒發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開發”和“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資金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等閑置認定標準,作為對已有認定標準的補充,並列舉五種具體情形。
《辦法》明確,國有部門發現有涉嫌閑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採取各項措施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要求提供閑置原因等說明材料。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土地閑置未滿1年的,由國土部門報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收取應繳土地價款總額20%的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1年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人在《徵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未動工開發,或者無法達成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或不執行達成的閑置土地具體處置方案等情形的,國土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