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或者已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申請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徵求意見稿》還對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這三種採購方式的定義、適用情形和程序作出規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供應商對非招標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因規定事項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投訴。
《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2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