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學者警告:鄉村集體經濟正在蛻變為幹部經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24 14:42:09  


  中評社北京10月24日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張曉山近日在“社會轉型背景下的農村公共服務”論壇上表示,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村改革與發展進程中鄉村治理機制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集體經濟蛻變為“幹部經濟”等。

  據人民網報道,張曉山表示,在城鄉統籌發展的進程中,無論是促進工業、城鎮化進程,還是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都涉及到農村各要素的重新配置、農村空間布局的調整。要素的重組必然帶來生產關係的調整,經濟基礎的變化必然導致上層建設的變革。資本、勞動、土地等要素將不斷互相碰撞和重新組合,這種組合又和農村上層建築的權力結構交織在一起,必然會對農村基層治理結構產生影響。

  四大問題:

  鄉村集體經濟蛻變成為“幹部經濟”

  張曉山指出農村改革與發展進程中鄉村治理機制暴露出四點問題:

  第一,集體經濟蛻變成為“幹部經濟”。由人民公社轉變為家庭承包經營後,原有的“正社合一”的體制不複存在,但是集體經濟卻沒有找到新的有效的實現形式。集體經濟是農民集體所有的經濟,農民是集體經濟的所有者,村幹部是代理人,有責任用好集體經濟的資產,使其保值增值。然而,現在農民和村幹部之間產生了矛盾,焦點就在集體經濟的資產使用。一些農村幹部利用集體經濟謀一己私利,使集體經濟蛻變成了“幹部經濟”,最終使村級組織變成了空殼,基本沒有了集體經濟。

  第二,農村社區由強人領導可能出現問題。一些發達地區的行政村,已經演變成為政企合一的集團公司,村社精英基本主導了權力與資本的配置。然而村社精英領導是可以長期擁有權力的,並可將權力繼承轉讓。如果強人能夠秉公辦事,社區就能穩定和發展;如果強人不公正,或以權謀私,社區就會出現問題。

  第三,誰來代表行使“集體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也就是說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都有權占有和管理農村土地和其他集體資產。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等因素影響,“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與“村民”的身份不再同一。戶籍不在該村,但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就可以參加村選舉,所以,村民的範圍大於成員。村委會對全村進行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緊靠政府給予的經費是遠遠不夠的,在現有財稅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下,村組層級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很難做到,由此也引發了一系列矛盾。

  第四,新形勢下的新問題,村社領導人公、私權力界限不清。取消農業稅後,村幹部拿地方政府的補貼,某種程度上成為地方政府的代理。出現了行政化傾向。其次,新農村建設興起以後,農村基層組織可能掌握一部分國家下撥的專項資金。此外,在農地轉非農建設用地時,村集體也可以獲取一部分增值收益及其他收益。然而,很多村委會或黨支部的領導人,可能由地方政府用政策鼓勵回鄉的企業家所擔任,他們既要帶領群眾致富,又要為自己的企業謀利,就可能出現公權力與私權力界限不清等現象出現。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