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6日電/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幼師虐童照”事件引發廣泛的關注,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虐童幼師刑拘,理由是虐待罪只適用家庭成員之間,對此專家如何分析?如果在刑法中增加“虐童罪”這樣的罪名,能否遏制此類事件的發生?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一直關注此事件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不認為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拘留虐童幼師有什麼不妥。
佟麗華:這個只是立案偵查階段,到底最後檢察機關和法院以什麼罪名進行處罰還是另外的一個司法程序,這個本身我人認為不是最主要的,對這個違法者進行嚴厲的處罰是必要的,但是我更關注的是更多的沒有被媒體網絡曝光的受到變相體罰和暴力的孩子怎樣採取法律的手段保護他們的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曲新九分析,從刑法規定來看,實際上“尋釁滋事罪”比“虐待罪”要重,而就此事件來講,認為也可以適用“虐待罪”。
曲新九:在幼兒園或小學的時候,在老師的監護之下,就形成一種監護關係,和社會上的隨便打人是不一樣的,我們刑法中有很多“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所以這種意義上講,監護人利用自己的監護權實施虐待的行為是可以構成虐待罪的。
此類虐童事件的發生,再次引發一些法律專家呼籲在我國法律中增加“虐童罪”這樣的罪名,北京大學法學院江溯博士介紹說,歐美有關虐待兒童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機構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逐步完善。
江溯:英國有專門的兒童法案,1989年兒童法案,在整個歐洲的層面上還有歐洲兒童網絡,就是對虐待兒童以及相關的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進行制裁的機構。美國這方面最重要的機構比如說1972年成立預防兒童虐待組織,不僅有全國性的組織而且在各個州有它的分支機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為了體現對被虐待、被侮辱、被體罰的兒童的有效保護,我個人主張應當設立一個“體罰、侮辱、虐待兒童罪”。
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認為,多年來,我國法律在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方面完善力度非常大,但是對受侵害兒童的保護卻缺乏詳細的規定。
洪道德:我們也沒有一則普通的罪名中加強對被侵害兒童的保護,我們沒有在傷害罪裡面單獨列“傷害兒童的從重處罰”,我們也沒有在“故意殺人罪”裡列“殺害兒童的從重處罰”,整個法律在談到對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兒童的保護顯得比較空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