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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規定:工作人員叛逃立即上報國家安全機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14 09:31:29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叛逃或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其所在單位在報告國家安全機關的同時,還應實施危害評估,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配合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以及民用機場安全檢查機構等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或者重點檢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征用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人民警察証或者偵察証,可以進入交通管制區、保稅區等區域或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時,經出示人民警察証或者偵察証,可以優先購買飛機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後補票,可選擇乘坐位置。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車輛,享有與制式警車相同的道路通行權;經出示偵察証或者特別通行証,免於關卡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依法實施許可:

  (一)機場、海關、郵政樞紐、電信樞紐、出入境口岸、火車站等建設項目;

  (二)安全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安全控制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第十七條所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申請書;

  (二)能反映建設項目及其周邊500米內現狀、精度不低於1:2000的地形圖;

  (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弱電系統設計方案;

  (四)國家安全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許可申請由規劃主管部門受理,轉交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具體程序按照本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許可申請由國家安全機關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決定:

  (一)建設項目符合維護國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許可決定;

  (二)建設項目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要求,但經採取必要的國家安全防範措施可以消除隱患的,由國家安全機關提出建設項目在設計、施工、使用等方面防範的書面要求,經申請人書面承諾後,可以作出准予許可決定;

  (三)建設項目選址或者有關設計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要求,且不能通過採取國家安全防範措施消除隱患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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