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
新《規則》另一個引人關注的地方在於對於行政單位舉債的規定,按照新《規則》要求,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對於未與行政單位脫鈎的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這意味著以地方政府名義發債的閘門暫時不會打開。去年國務院批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此前有分析稱,這意味著我國正在探索地方政府發債的新模式,有利於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穩定和規範的發債渠道,逐步向自主發債模式過渡。
但是從今年年中《預算法》修訂以及財政部的新規透露出的信息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仍遙遙無期。
不過在王雍君看來,地方發債的口子並沒有完全封死,因為目前地方債多來源於投融資平台,並沒有納入行政單位的監管範疇,新規也有彈性,地方自行發債試點擴大如果經過國務院批准的話還是有可能的。
在這個基礎上,應該如何理解財政部的新規呢?王雍君說,這更多表達出一種嚴抓財政透明和財務紀律的態度,目前很多由地方政府擔保的債務不透明,隱含巨大財政風險。
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0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截至2010年末,地方融資平台貸款的上限為14萬億元。2010年度審計署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共計10.7萬億元。
儘管如此,地方投資衝動未見明顯減小,湖南長沙市就宣布今年重大推介項目195個,總投資額達8292億元;天津也宣布今後4年將投入1.5萬億元,重點建設10條產業鏈;貴州推出《貴州生態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規劃》,未來10年完成投資3萬億元。
在債台高築加上投資衝動不減的現狀下,行政單位不得舉債的明確規定便不難理解,王雍君還提醒說,地方政府發債必須要有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作為支撐,而無論從監督機制還是信用評級機制等方面來看,國內資本市場並不成熟,這種條件也不允許我國現在冒風險允許地方政府發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