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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反腐”與“保護隱私”應有法律邊界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4:51:32


  “房叔”倒了,為舉報“房叔”提供相關信息的工作人員也跟著“栽”了,如此“兩敗俱傷”的結局著實出人意料。儘管廣州市紀委的回應頗似“車走車路、馬走馬路”的涇渭分明,但此舉還是讓人們身陷“鼓勵反腐”和“保護隱私”的矛盾與糾結之中。

  誠然,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對洩露‘房叔’房產信息的責任人給予撤離崗位和行政記過處分,的確有其對“個人住房信息系統”查詢制度與流程嚴格規範的合理性,但值得追問的是,如果沒有相關人員的“違規洩密”,何來反腐勇士的“據實舉報”?按照其所謂《出具家庭成員名下房產情況證明業務流程》的嚴格“使用條件”,如何保證公眾對官員擁有房產的知情權?因此,在公眾看來,問責洩密者無異於對舉報官員房產行為間接報復的殺雞儆猴。正如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所言,廣州市房管部門的做法傳遞出的是涉嫌包庇腐敗的信號,是一種明顯的打擊報復。我們政府究竟支持反腐呢,還是保護腐敗人呢?

  其實,一波三折的“房叔”事件,之所以被一些人解讀為所謂“程序不正義但結果正義”,其關鍵還在於人們對官員財產公示與保障個人隱私權的糾纏不清。因此,如何界定個人“隱私”?怎樣釐清公眾知情權與官員個人信息保護的關係,需要一個明確清晰的法律界限。比如,哪一級官員的哪些個人信息屬必須公開的內容,需要一個權威的說法。

  對於隱私權,一般的解讀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個人私事和個人信息等生活領域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因此,當今世界各國都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非法侵犯。但在制度完善的法治社會裡,法律也總是賦予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權和政府官員最低程度的隱私權。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普通百姓,你的私生活會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一旦成為政府官員,尤其是掌管公共資源分配權的政界高官,包括私生活在內的一言一行,都應當隨時在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視野。這在西方國家被通稱為“官員無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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