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8日電/據發改委網站,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5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務及完善調控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內容。就此,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談談制定《指導意見》的背景。
答: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煤炭訂貨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1993年起,逐步放開煤炭價格。1996年起,對納入訂貨範圍的電煤實行政府指導價,形成了電煤價格雙軌制。1999年起,對電力、冶金、化肥、民用等8個行業的部分企業實行重點訂貨,國家在資源、運力方面給予重點保障,價格方面除電煤外,其他行業用煤全部放開。2002年起,取消電煤指導價,但受當時市場環境和條件的限制,又採取了發布參考價的做法。2004年後,逐步取消政府直接組織訂貨方式,改為在國家公布的運力配置意向框架下,由供需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重點訂貨範圍由8個行業逐步縮小為電力、化肥和居民生活3個方面,電煤價格基本延續了發布參考價的做法。2012年重點煤炭合同8.1億噸,其中電煤7.5億噸,規定重點電煤價格上漲幅度不得超過5%。
總的看,在特定時期和條件下,重點合同對保障我國經濟發展曾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現行的銜接機制已不適應市場配置資源的要求。重點電煤合同煤與市場煤在資源供給、運力配置和價格水平上存在明顯差異,在實際運行中的弊端日益顯現。一是重點電煤與市場煤長期存在較大價差,限制了市場機製作用的發揮。二是不同煤、電企業之間重點合同數量存在差異,造成不公平競爭。三是煤、電供需雙方簽訂年度合同時糾紛不斷,執行中兌現率偏低,不利於電煤穩定供應。
今年以來,煤炭供需形勢出現了寬鬆局面,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價差明顯縮小,少數地區甚至還出現倒掛,電力企業經營狀況有所改善,取消重點合同、推進電煤價格並軌、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時機已經成熟。為此,應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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