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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立法報復:中國別想參與任何基礎設施項目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29 18:26:40  


 
  GPA談判拉鋸 

  採購實體確定後,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

  GPA是WTO的一項諸邊協議(相對多邊協議而言,需要與現有的各成員方分別逐一談判並經過各成員方同意之後方可加入),目標是促進成員方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由WTO成員方自願簽署。目前WTO成員方共有153個,GPA成員國目前共有41個。

  GPA的基本原則是非歧視和透明,即“國民待遇”,對內資和外資企業一視同仁。技術許可、投資要求等方面的限制是不允許的。而透明原則要求採購的法律法規、程序、操作透明公開。

  而GPA的涵蓋範圍包括中央政府機構、次中央政府機構以及其他公用事業,但並不是一國所有的公共採購都涉及。GPA本身規定了一些例外領域,主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等項目。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談判確定協議適用例外,包括中央採購實體、地區數量及地區採購實體、中央和地方採購實體的採購對象、採購門檻價等。

  此外,GPA還規定,發展中國家在談判加入的時候,可以要求實行這些原則要有一定的前提條件,例如可以就補償交易進行談判。補償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標的,可要求中標人為拿走本國商業機會做出補償,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產品、轉讓技術、按合同額一定比例投資、出口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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