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和改善調控監管
(一)對產運需三方認可的年度、中長期電煤合同由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鐵道部備案,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依據。對簽訂虛假合同、造成運力浪費或不兌現運力、影響資源配置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加大懲罰力度。
(二)繼續實施並不斷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當電煤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以年度為周期,相應調整上網電價,同時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調整為10%。在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波動時,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採取臨時干預措施。
(三)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費,嚴肅查處亂漲價、亂收費以及串通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快煤炭市場體系建設,形成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區域煤炭市場為補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煤炭工業協會在我委指導下做好銜接協調,研究制定交易規則,培育和發展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三、努力做好改革銜接的各項工作
(一)電煤市場化改革是能源領域的一項重要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做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調配合,更大程度更廣範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確保改革和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規範行政行為,不得干預企業簽訂合同,切實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為順利完成改革和銜接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三)煤炭產運需企業和有關協會等單位要深刻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密切配合,努力做好電煤產運需銜接工作,確保改革平穩過渡和銜接工作的平穩進行。銜接期間必須保證取暖供熱企業的煤炭供應和正常生產。
(四)煤電企業要抓緊開展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力爭在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電煤合同的簽訂。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要盡快完成運力銜接工作,以保障電煤運行有序、穩定供應。化肥、居民生活用煤銜接可參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