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謊報瞞報加重處罰
記者:針對瀆職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解釋是如何細化的?
負責人: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定:(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同時,明確了加重量刑情節即“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為。其中,特別規定“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加重處罰。
“集體研究”實施瀆職責任人應追刑責
記者:我們了解到,實踐中存在對瀆職犯罪“抓大放小”的情況,此次司法解釋好像有針對性地規定,請介紹一下。
負責人:的確,對於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種“抓小放大”現象違背了問責機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於預防和懲處犯罪。為明確刑事責任主體,確保刑事打擊重點,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解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於具體執行人員,可視具體情節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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