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向全國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下稱《解釋稿》)徵求意見。《解釋稿》中關於法庭紀律的第250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參與訴訟。
京華時報報道,消息傳出後,很快引發巨大爭議。實務界和法學研究界因此質疑法院對律師做出“禁止執業”處罰是對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僭越。相對於官方機構的三緘其口,不少法官私下對這一《解釋稿》表示支持,認為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對實際工作不利,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能夠有效地維護司法權威。
各方觀點
■學界辨理
司法解釋越權“立法”
這一《解釋稿》目前主要在法院系統內部徵求意見,但很快在法律界傳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消息稱,徵求意見將於9月中旬結束,經進一步修改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將於年底正式發布該司法解釋。
《解釋稿》引發最大爭議的是第9部分法庭紀律章節。其中第249條規定,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需服從法庭指揮,未經許可不得將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法庭,經許可攜帶電腦等辦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第250條則進一步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參與訴訟。
也就是說,對於什麼是嚴重違反法庭秩序,249條已經擬定了邊界。
反對聲音指出,由於新媒體的發展,法院的審理活動正越來越受到公眾的關注,特別是在一些敏感、熱門案件中,庭審參與人普遍嘗試通過微博等媒介及時將信息對外傳達,最高院希望就此設限,但缺乏法律依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認為,審理公開是最高原則,司法解釋對此進行限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國《憲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1條也相應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洪道德分析,維護庭審秩序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證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允許隨意走動是對的,攝影和攝像設備可能會分散有關人員的注意力,但發微博、錄音等行為並不會對客觀環境產生影響,為什麼不允許?”
“這條規定會讓人很容易聯想到北海案、貴陽小河案等。”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永生稱,“250條款”是最高院對系列律師“鬧庭”事件的回應。在上述全國知名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多名律師與公訴人激烈抗辯,甚至對法官的言行提出質疑,也因此受到了法庭的強硬應對。
“所謂司法解釋,是在既有法律的範疇之內,對一些不夠明確的條款做出解釋。第250條的規定已經越過了《刑事訴訟法》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是沒有立法權限的。”陳永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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