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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赴國(境)外超生者將被“雙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16 10:08:57  


  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日前,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針對部分黨員幹部將赴港生育作為規避超生手段的做法,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其中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將被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調查要撤職

  據南方日報報道,1998年8月4日,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曾制訂並頒布實施了《關於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2008年,廣東也曾開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清理活動,依照《暫行規定》嚴肅查處了一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黨員幹部,並逐步將落實計生政策轉化為對黨員幹部的政治紀律要求。

  省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1998年《暫行規定》對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的對象沒有直接有力的干預手段,導致實踐中超生案件認定難、處理難等問題。為此,《處分規定》專門設置了針對性措施,規定:“對有一定證據證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行政撤職處分”。此外,1998年的《暫行規定》將非法實施節育手術、胎兒性別鑒定的違法責任設定為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降級或撤職、開除處分,責任種類過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影響了實際執行效果。為此,《處分規定》比照《計生條例》和黨紀政紀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統一設定為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處分規定》明確規定對違規生育的13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而其中明確規定,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出現“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等幾種情況的,將一律被處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在明確對違紀違規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的同時,《處分規定》還明確規定了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管理人員因不適當履行崗位職責造成一定後果的12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被處分人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處分規定》突出程序規範。執行計劃生育是嚴肅的國策問題,處理黨員幹部也是關係個人政治生命的重大問題,必須事實清楚、程序嚴謹。為此,《處分規定》明確規定“依照規定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任免機關應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並特別指出被處分人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不服的有提出申訴的權利,體現了對管理對象合法權益的尊重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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