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措施
未結婚登記生第一胎子女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處分規定》明確規定對違規生育的13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其中包括: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條件但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而生育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條件,但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而生育或者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子女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嬰兒出生後下落不明又無法說明確切原因或自報新生兒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按棄嬰論處;無法提供本人計劃生育有效證明又拒不接受組織調查,妨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開展的;對有一定證據證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
未結婚登記生育二胎將被“雙開”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將一律被處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包括:違反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政策外懷孕拒不落實補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檢結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而政策外生育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與他(她)人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棄嬰、溺嬰的,或者遺棄、送養子女後再生育的;生育一個子女後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非法實施胎兒性別鑒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處分規定》明確規定了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管理人員因不適當履行崗位職責造成一定後果的12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其中包括:非法組織進行或者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胎兒性別鑒定、人工終止妊娠或其他破壞節育措施行為的;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生育的對象實施人類生殖輔助技術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實施假節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或病殘兒醫學鑒定證書的;隱瞞、容留、包庇、協助、強迫子女或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參與或煽動群眾侮辱、威脅、圍攻、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批准再生育的;在計劃生育和人口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