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觀點
對企業家慎用刑事手段
在報告發布後的專家研討中,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高銘暄表示,分析報告中有關企業家犯罪,尤其是民營企業家的罪名分布、罪名結構可看出,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和民事衝突的問題。
高銘暄說,司法機關須嚴格把握正常市場經濟活動和犯罪的界限,要防止越位和越線。凡是能夠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決的矛盾糾紛和一般違法問題,絕不能動用刑法手段。“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上,對市場經濟領域當中出現的衝突和糾紛,在沒有規定非刑事手段之前,不能輕易規定或輕易的認定為犯罪,一定要慎用刑事手段。”
民企犯罪應“謙抑”處理
剛剛掛職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的北師大刑科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表示,國企與其經營管理人員的犯罪相對比較容易分離,而民企的企業家一旦受到追究,則企業生產經營陷入癱瘓,員工下崗,資產消失或者外流,所以應嚴格區分企業家犯罪和企業犯罪。
“對於民營企業的犯罪,總體政策相對要寬鬆,以扶持為主,應該堅持謙抑原則。”盧建平表示,中國現階段的民營企業,仍然處在一個發育期的特點,應該借鑒學習刑法當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改造和挽救為主,懲罰為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