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克強 江西南昌 退休公務員
據大江網2013年1月24日03:20 報道,1月22日,廣州副市長、公安局長謝曉丹在廣東省人大會議分組會上接受採訪時表示:“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的不能隨便拉去勞教。”
什麼是“勞教”?國務院於1982年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教是對尚不夠《刑法》量刑標準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實施的處罰。根據行為人“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限制其人身自由一至三年,實施集中管教。
既然有關法規對勞教做了上述界定,那麼謝曉丹局長“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的不能隨便拉去勞教”一說就十分令人費解。
費解之一,“不能隨便拉去勞教”,究竟是該勞教還是不該勞教?從謝局長的語意上理解,“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者是可以將其“拉去勞教”的,只是不能“隨便”,譬如要有一定的申報審批程序,譬如要使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期限與其“違法犯罪”事實相符,等等。嗚呼,“不能隨便拉去勞教”者,其潛台詞乃是應該拉去勞教、可以拉去勞教也?
費解之二,“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究竟是不是違法犯罪?按謝局長的說法,只要事實清楚,程序規範,“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者是該當被拉去勞教的。然而,公安部規定勞教是對輕微“違法犯罪”者的處罰,那麼“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豈不成了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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