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
(2)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
(3)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
(4)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5)減少、合併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
(6)提出將注册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的方案。
(7)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8)出台規範非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實施的具體辦法,抓緊制定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的方案。
(9)整合房屋、林地、草原和土地登記的職責。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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