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此,要監管“裸官”,首先要弄清誰是“裸官”。報告個人事項執行已久,對於組織,領導幹部可謂“已裸”。然而,還需從報告出發,走出實質一步。梳理上報信息,準確監督核實,及時找到“裸官”,是制度起作用的發力點。廣州以15%的比例抽查申報信息的措施也昭示,抽查核實、匯總分析並合理公開,必能進一步激發制度效力。
弄清誰是“裸官”後,就能有針對性地進行監管、適當加以限制,有效防止“裸官”變“逃官”。深圳曾規定“裸官”不得任正職,東莞今年更進一步,“裸官”不得任班子成員,都是很有針對性的舉措。說到底,斷其利、增其險,既是對公信力的維護,也是對“裸官”本身的保護。
加大反腐力度,是中央一以貫之的堅定決心。增強社會信任、築牢民意資源,這是促成中國進一步前行的“反腐紅利”。“裸官”只是一個反腐切口,更多更艱難的戰役,還期待我們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精神,攻堅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