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推進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強化基層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到位,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到位。充分發揮基層派出機構及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的作用,加快構建覆蓋社區(村)的協管員隊伍。加強鄉鎮、街道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密切協管員隊伍與監管執法隊伍的銜接配合,全面推行基層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加快形成分區劃片、包幹負責的基層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餐廚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完善監管執法依據,加大懲處力度。明確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偵辦中的行為定性、案件管轄、證據規格等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問題。推動地方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建設。健全標準審評程序和制度,增強標準制定的透明度。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關標準的清理,完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生產經營規範、農藥獸藥殘留等方面的標準,制修訂蜂蜜、食用植物油等產品標準和配套檢驗方法標準。各地要結合實際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培訓及跟蹤評價,及時做好標準的解讀工作。
(五)做好風險監測評估工作。組織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按照“統一計劃實施、統一經費渠道、統一數據庫、統一結果分析”的要求,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逐步規範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在優勢農產品主產區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點,初步建成統一的風險監測數據庫。加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建設,加強評估基礎數據采集和相關研究,重點圍繞食品安全突出問題開展風險評估。進一步完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飼料、養殖中禁用藥物和物質清單》。
(六)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按照“提高現有能力水平、按責按需、填平補齊、避免重複建設、實現資源共享”的原則,統籌各級食品安全檢驗能力,特別是最急需、最薄弱環節以及中西部地區和基層的食品安全檢驗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縣級食品檢驗資源整合試點,推動縣域內食品安全檢驗人員和設備的統籌使用,檢驗經費的統一歸口管理,檢驗建設項目的統籌規劃安排,檢驗任務的統一部署實施,提高基層整體檢驗水平。支持農貿市場檢驗檢測站建設,補助檢驗檢測經費。嚴格檢驗機構管理,規範委托檢驗行為。規範食品快速檢測試劑及設備的技術認定,明確生產資質要求。繼續推動提升食品企業檢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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