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5日電/在中國古代,人們通過講誦和抄寫使作品得以傳播,但傳播範圍非常有限。隨著造紙術和印刷術的發明,人們開始通過印刷複制的方式,將作品附著在紙張或圖書上傳播,不僅使作品傳播範圍更加廣泛,而且促進了人類文明的發展。
隨著印刷複制和作品大量傳播,出現了對於作者權利和出版者利益保護的必要性。在傳統的意義上,“版權”就是複制權,“發表”是通過圖書報刊等方式將作品公之於眾,而“出版”則是複制和發行複制件的結合。這些術語充分顯示了人們的閱讀習慣和版權保護、作品傳播技術間的密切關係。
然而,人們對信息的獲取並沒有停留在造紙術和印刷術的階段上。隨著無線電廣播、錄音、攝影、電影、電視和衛星傳播等技術的普及,作品傳播不再局限於紙張印刷和圖書報刊發行。20世紀中後期發展起來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又將人類的閱讀方式推進到一個嶄新階段。一方面作品可以以數字化的方式存儲在各種電子媒介中,如CD、VCD和各種電子儲存卡。另一方面,數字化的作品可以通過互聯網絡傳送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在無數個終端顯示器上展示出來。為了應對數字和網絡技術對版權保護的挑戰,世界各國又制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方面的有關法規。
當前我國出版業和書店業受困於圖書銷售難陷入經營困境,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圖書網絡銷售和公眾閱讀習慣改變的衝擊。一份來自大學生的調查顯示,全國八成左右大學生的信息獲取是從網上獲得的;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選擇閱讀電子書籍和網上購書。這種科技進步帶來的生活習慣改變,對我國出版業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電子出版、網絡閱讀、在線銷售、圖書物流,時刻在蠶食著傳統出版業的領地,就象當年電腦照排對鉛字排版的無情衝擊一樣。閱讀造就了出版,出版又促進了閱讀,“但誰將成為主人,是作者還是讀者”?無論怎樣,閱讀是現代人的基本功能,如同呼吸一樣不可或缺;改變的只是閱讀的習慣與方式。只有追隨閱讀的不斷進步,出版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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