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要規
處理信訪訴求的過程和結果,都應當遵守規則,沒有持之以恒的規則,就事論事,就只能是“摁下葫蘆起來瓢”,沒完沒了。所謂規則,無非有三:一是法律,二是政策,三是公理。有法律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辦理;有政策規定的,應按政策規定辦理;法律和政策不足的,應按公平合理的規則處理。當然,規則不僅僅是針對信訪人的,也同樣是針對職責部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依規則處理訴求,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才能夠做到長治久安。
當前處理信訪事項中有一種做法,只強調結果,不講究規則。似乎所有糾紛和問題都可以通過沒有原則和底線的“協商”來化解。文章認為,此做法無異於飲鴆止渴,屬於既不講法治,也不講政治。法治,就是要講規則,講制度。人在制度之下而不是在制度之上,權力在制度之中而不是在制度之外。破壞制度,破壞規則,就是破壞法治。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依法化解糾紛,只講化解,不講依法,不是講政治的表現。
訴要決
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可能合法合理,也可能不合法不合理,甚至是無理要求、“漫天要價”。對於信訪訴求,職責部門依法依責都應當予以解決。總的來講,對信訪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應當滿足;對信訪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訴求,應當駁回。從信訪實踐看,所謂訴要決,主要有五個方面要求。
其一,缺要補。有些信訪事項,當初的處理就是有缺陷、有疏漏的。對於這些存有缺陷、疏漏的事項,應當進行合理彌補,做到事要解決。
其二,違要糾。對於違反法律和政策的做法、處理,應當予以糾正,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其三,惰要督。一些信訪事項之所以長期得不到解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職責部門不作為。他們對信訪人的訴求,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或者是假作為、弱作為,敷衍了事。這類信訪事項的處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當地政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真正解決信訪人所反映的問題。就當前信訪工作實踐看,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監督督促工作機制和權力手段,而不能只是滿足於程序上“收收發發”。
其四,難要救。信訪當中的一些訴求,不一定都是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問題,有些就是信訪人當前生活生產的實際困難。對於這類信訪事項,應當利用各種形式和途徑解決其生活生產困難,逐步和長久地提高其生活標準。救助生活困難群眾,始終是我們不應忽略的原則。
其五,無要止。對於那些不合法不合理而且已經依法處理終結的信訪訴求,不能無原則地遷就,而應當在程序和實體上予以終止。所謂程序上終止,就是不再受理和處理這類信訪訴求。所謂實體上終止,就是不能再推翻依法已終結的信訪結論。這也是了結信訪事項的一項要求,應當屬於事要解決的應有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