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1993年頒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首先確立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平等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為維護消費者利益、規範商家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方面作出了貢獻。
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20年來,一直未作修改,如今,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的消費能力、消費習慣、消費模式產生了巨大的變化,該法的一些規定慢慢落後於時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消費者的維權。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20年前消法起草時,醫療、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種社會福利,金融理財、電子商務則不曾涉及。如今,醫療、住房等領域已經帶有經營性質,金融消費和電商也差不多家喻戶曉,新法將不得不回應這些領域中的糾紛。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討論過程中,懲罰性賠償上限,消費者的反悔權,消費者概念範圍擴大與否,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否適用等問題都曾引起多方激烈爭論。作為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如何在企業和消費者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這也是輿論關注該法本次修訂的一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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