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錢菀晟
世界在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官方行業都有一部完善的法律,規定權力和義務和責任,責任裡面包括具體違規後的處理但是中國出台警察法,只寫了權力義務沒有規定違規後如何處理,警察是人,不是神,更何況在現在中國很多部門和地區用人都不一定完全正確化的條件之下,更應該要完善警察法,並且保障修改後的法律執行,至於原因,本人不想重複了,在網絡和新聞裡隨處可見的新聞,不計其數,這樣的背景下呼喚和要求這本法律出台,歐洲有些來過中國人戲稱中國的城管是:維京海盜,作為一個中國人,作為一個學過法律出身的人,今天在這裡寫自己想法,不是再次重複警察的權力,在現有法律中寫到了,主要應該要補充的是就是關於警察違規的處理,針對比較容易出現的問題提出的個人想法,在警察法的最後必須明確指違規的警察處理,最輕是警告,再次是降級,停職,開除查看,開除,永不能進入公務員隊伍哪怕是雇員,判刑。
第一:禁止辱罵和毆打犯罪嫌疑人,對於辱罵的警察人員給與警告處分,對於直接毆打但是只是輕打或則沒有給人體帶來傷害的,給與降級,停職,對於輕傷的,給與開除查看,對於有住院等不致命的傷害的,開除或則永遠不得進入公務員隊伍的處理,對於致人殘疾或者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理,同時必須給與國家賠償或者家屬撫恤金。相關的直接領導和同事在明明知道但是不阻止者給與警告,對於有權力可以阻止者給與警告,降級等書面處理。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女性,必須安排女性警察辦理案件, 不得出現性侵犯行為,對於性侵犯行為應該按照中國刑法中性犯罪處理,無論是男犯人還是辦案人員。
第三,對於亂抓貧困人員或者精神病人或者乞丐充當犯人的行為,一旦發現凡是涉案人員一概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
第四,對於充當黑社會保護傘的警察人員,一概按照指揮黑社會組織罪處理,對於收到錢財物的行為按照受賄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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