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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對兩岸現狀和未來目標的不同認識 |
探討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必須對現有的國家理論和分裂國家的整合理論,進行理論創新。按照一般的國家理論,國家系由政府、人口、疆域和主權四個要素組成,四者連為一體,不可分割。但兩岸的特殊政治現實,卻意味著國家主權的涵蓋範圍,可以大於政府治權;在同一國家主權下並立兩個政府,並不一定意味著國家主權的分裂,其條件是雙方均不放棄對整個國家的主權要求。換句話說,中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和人民所指涉的範圍固然涵蓋兩岸,但政府這一要素卻有不同的指涉範圍。一個中國的框架可以跟主權、領土和人民完全吻合,也能包容兩個政府並存這一過渡期的暫時現象。分裂國家的整合理論也難以解釋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該理論對統一前後的兩德關係,以及目前和未來的南北韓關係或許有一定的解釋力,但兩岸關係的基本事實是雖然中國尚未完全統一,同時存在兩個政府,但並沒有分裂為兩個國家。
四年多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一個重要政治成果是“九二共識”所隱含的“法理一中”概念的確立。“法理一中”不但已經成為處理兩岸關係一項重要原則,也是對兩岸關係現狀的比較準確的描述。雖然台灣大部分民眾主張維持現狀,但越來越多的民眾,已經接受了兩岸同屬一中的法理現實。台灣的為政者在經歷了“階段性的兩個中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以及“一邊一國”論的嘗試後,也已經回到了“一國兩區”的立場,與大陸以“法理一中”規範兩岸現狀的政策立場趨近。正如中共“十八大”報告所指出的,“大陸和台灣雖然尚未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國家領土和主權從未分割、也不容分割。兩岸雙方應恪守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立場,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在此基礎上求同存異。對台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台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
兩岸對“九二共識”的認知存在差距
但目前兩岸對“九二共識”的認知,尚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是在“九二共識”的內涵上,存在著“各自表述”與“各不表述”的歧見。台灣方面堅持以“各自表述”,界定“九二共識”,是為了凸顯“中華民國”的合法存在,希望大陸允許台灣單方面對外宣稱,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其主權和領土範圍包括大陸,治權僅及台澎金馬。大陸方面鑒於兩岸在“誰代表中國”的問題上的政治分歧,主張在事務性協商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含義。大陸認知到國民黨對“各自表述”的堅持,但對此既沒有接受,也沒有明確反對,而是保留了一定的戰術模糊性,體現了戰略清晰和戰術模糊的結合。
與此不同,國民黨以“各自表述”界定“九二共識”,提出“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的明確表述,以“中華民國”填充兩岸同屬一個國家這一雙方均能接受的較為彈性的一中框架,具有同時追求戰略清晰和戰術清晰的意味,即雙重清晰。其次,對於隱含“一個國家”內涵的“九二共識”的政治邏輯,即對國家統一目標的認定和承諾上,存在著明顯分歧。“九二共識”的要義不但在於“不獨”,而且在於“要統”。前者可以視為一個中國的“弱原則”,後者可以理解為一個中國的“強原則”,是前者的邏輯延伸。當年兩岸在一個中國的意涵,也就是誰代表中國問題上存在著不同認知,不等於雙方不存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追求國家統一”的共識。雖然2008年後台灣當局明確接受了“九二共識”,但國民黨所主張的“不統、不獨”的政策立場,與兩岸在九十年代初所達成的“九二共識”,尚有明顯出入,國民黨對統一目標的放棄,是對“九二共識”所隱含的一個中國“強原則”的淡化處理。至於民進黨以兩岸沒有文字協定為由,否認“九二共識”的客觀存在,不能不說是犯了一個邏輯錯誤。共識畢竟不是協定,真有文字協定,當年兩岸就不是達成“九二共識”,而是正式簽署“九二協定”了。大陸與台灣不同政黨在統“獨”問題上的立場,由表1可以概見。
表1:對兩岸現狀和未來目標的不同認識
“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內涵有待深入研究
中國大陸對兩岸關係現狀的描述和統一目標的規劃均很清晰,就是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以“一國兩制”模式,實現國家和平統一。雖然在1980年代,中國大陸曾考慮過以武力迫和促統的策略,將國民黨長期拒和作為對台使用武力的條件之一,但是到1990年代後,已基本將武力限定為防止“台獨”的戰略依託,而非“迫和促統”的捷徑。台灣地區領導人李登輝用“特殊國與國關係”描述兩岸關係,追求分裂路線;陳水扁提出“一邊一國”,以此界定兩岸關係,企圖實現“一中一台”的戰略目標,屬於與大陸立場截然不同的戰略清晰。與此相反,馬英九以“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兩區”界定兩岸關係的現狀,宣示“中華民國主權包括大陸,治權僅及于台澎金馬”,以“不統、不獨”作為處理兩岸關係未來發展的施政目標,體現了戰略清晰和戰略模糊的兩面性,即在以“法理一中”規範兩岸關係現狀的立場上是清晰(不管是在戰略還是戰術層面)的,但對於兩岸關係的未來發展目標的認定,又是模糊的。不過,馬英九強調兩岸的價值差異和心理差距,又透露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歷史遺緒,還是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戰略清晰的意味。
不過,鑒於台海分治、制度迥異的現實,兩岸在短期內無法達成統一的共識,當務之急處理兩岸“法理一中”和現實分治之間的張力,“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中國政府有關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包括台灣2300萬同胞在內的全中國13億人民共同決定的政策宣示,意味著在兩岸統一的問題上,中國大陸將充分尊重台灣人民當家做主的意願。由於大多數台灣人民不願意現在就與大陸統一,以統一為內容的談判,將使台灣朝野望而生畏,同時也難免遭到謀求台海不統不“獨”現狀的國際勢力的阻礙。而兩岸若能進行和平對話與協商,從維持現狀與和平共存入手,進而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探討解決台灣方面最為關心的國際空間問題,則有可能緩解雙方敵意,也比較容易得到台灣人民和有關黨派的認同,有利於“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前景,取決於兩岸關係的動態變化,涉及到對兩岸關係現狀的界定和再界定的反復博弈過程。在“九二共識”形成之初,兩岸對於一個中國的原則(即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雙方均追求國家統一)和意涵(誰代表中國),採取了求同存異的做法,在一中原則上求同,在一中意涵上存異,實現了戰略清晰和戰術模糊的完美結合。二十年後,兩岸對統一目標的追求(一個中國的強原則),出現分歧,唯對維繫法理一中的框架(一個中國的弱原則)存在共識。而在“誰代表中國”的問題上,雙方至今沒有共識。
如果說,在兩岸專注事務性協商階段,雙方可以在“一中各表”和“一中不表”問題上各執一說的話,那麼,在進入政治性協商階段後,雙方勢必要對一個中國的涵義形成共同認知,共同維護一個中國的框架,探討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這裏的“情「,既涉及兩岸對中華民族這一生命共同體的情感認同,也包括台灣人民對其特有歷史和社會制度的情感。這裏的「理”,首先是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法理”,同時也包括雙方的現行法律框架,包括出入境管理、稅收制度、貨幣制度、司法制度等涉及兩岸人民交往的法規以及兩岸官方機構和人員交往時應該如何妥當稱呼等敏感問題。這裏的“安排”已經不限於理論性的探討,而是對實際事務的處理。當然,實務必須在理論的指導下進行。這需要雙方知識精英共同努力,對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進行理論建構。目前兩岸對一個中國的意涵,仍有很大的分歧,“兩岸同屬一個國家”這一命題,尚有待深入研究,其難點是對國家最終統一前的兩岸政治關係予以準確定位,既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又能反映國家尚未統一的事實,從而鞏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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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5月號,總第18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