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1日電/林益世貪瀆案,由於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的請託施壓,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等罪。此一見解不僅讓原被視為貪污共犯的林母沈若蘭脫鉤,三千三百萬元賄款也變成一般犯罪所得,不符洗錢罪“重大犯罪”前提,被訴洗錢的林母、林妻、林舅等四名被告,因此通通獲判無罪。
中國時報報道,特偵組起訴林益世、林妻彭愛佳、林母沈若蘭、林的兩名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共五人。檢方認定林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全程掌握兒子索賄來龍去脈,還出面收下其中兩千三百萬元賄款,與具公務員身分的兒子為共犯,同遭貪污罪起訴。
但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向中聯董事長翁朝棟等人施壓關切,協助陳啟祥取得轉爐石契約,只是影響一般私人的決定過程,並未影響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及公務決定或執行,不屬職務上行為,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林益世未犯貪污罪,被列共犯的沈若蘭當然也不適用貪污罪;而依據證人說詞,沈若蘭出面收受兩千三百萬時,認定是陳啟祥的謝禮,且未參與介入林益世“恫嚇”翁朝棟等人,與林益世無共犯關係,貪污部分獲判無罪。
由於林益世被認定僅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三千三百萬元隨之轉化成一般犯罪所得,與洗錢防制法規定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的前提不同。因此林家五人在案發後,不管是藏水池、保險箱等藏錢的行為,就不構成洗錢罪。
另方面,特偵組意外查出沈若蘭十六年前為企業融資作保,造成銀行七千多萬呆帳,因擔心公務員十八趴優惠利率、優渥年終慰問金遭追討,將錢藏放保險箱導致銀行求償無門,一併依損害債權罪起訴沈及其弟沈煥瑤。但因台灣中小企銀撤告,法院昨判決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