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日電/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自去年年底上任以來把修改日本現行憲法作為優先目標之一,不斷發表有關修憲的言論和計劃,甚至在今年二月訪美時也把他的修憲設想告知了奧巴馬,最近他又明確提出了分三步走的修憲“日程表”。看來,安倍修憲的勢頭已不可逆轉。然而,我們國內不斷有人在媒體上發表所謂“美國絕不會允許日本修改由美國制訂的這部憲法”的看法。事實究竟如何呢?
新華網刊登世界問題研究中心研究員錢文榮的分析文章稱,誠然,二戰結束初期,美國對日本的政策確是企圖使之非軍國主義化,以阻日本軍國主義東山再起。為此,替日本制定了一部所謂的“和平憲法”,其中第9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以及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這是從憲法的高度限制日本擁有軍隊以及國家交戰權和集體自衛權。
但是,這部於1947年生效的《日本國憲法》(這是該憲法的正式名稱),美國自己就從1949年開始採取了違背該憲法精神的政策。當年5月,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做出了一項“有限武裝日本”的決定,根據該決定,美國第一次對日本憲法做了“解釋性修正”,即允許日本在現行憲法內增加武裝力量。這項決定為日本殘餘軍國主義勢力和右翼勢力反對該憲法和主張修憲開啟了一個小小的閘門。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和美國為了冷戰需要,1960年1月,美日兩國又首次修改了簽訂的《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該條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
這樣實質上允許日本參與集體自衛。蘇聯解體後,美國先後提出擴展戰略和對所謂“無賴國家”可以進行先發制人打擊等。日本政府立即響應,積極配合,在美國的允許和唆使下,制定了各種法律法規,如1992年的《關於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合作法》(PKO法)和《關於派遣國際緊急援助隊法修正案》、1999年的《周邊事態法》、2001年的《反恐特別措施法》和2003年的《參與伊拉克人道主義和重建援助法》等。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在表面上不修改憲法的情況下通過的,但實質都旨在突破憲法的制約。
也許有人會說,上述這些都是日本政府幹的,美國最多也只是在背後支持和唆使,而並沒有美國官方對修憲的公開表態。那麼,請看以下事實:
早在1953年,時任美國副總統的尼克松訪日時就公開說:“一部不允許戰爭的憲法不是一部好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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