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5日,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王高偉等7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王高偉為主犯,其餘6人為從犯。7人在本案中有毆打上訪人員情節,應予從重處罰。但鑒於7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自願認罪,王高偉的親屬代為繳納賠償款,故予以從輕處罰。
同時,朝陽法院根據10名上訪人員提交的診斷證明等證據材料,判決王高偉等7人連帶賠償10名上訪人員誤工、交通等損失1300餘元至2400餘元不等。
被告人上訴又撤訴
宣判後,王高偉等5人不服刑事判決,10名上訪者也不服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在審理該上訴案中,王高偉等5人又表示服從原審判決,書面申請撤回上訴,獲法院准許。同時,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了10名被害人提起的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