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6日電/“溺亡”、“虐待”、“性侵”——這些殘酷的字眼,在近期中國發生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新聞中,與天真爛漫的青少年聯繫起來,這令中國各界深感痛心和憐惜。
新華社報道,半個月來,湖南湘鄉、廣東惠州、河南信陽等地發生了未成年人落河溺亡事故,共有13名中小學生遇難。近日,貴州畢節一名10歲女童被曝遭生父虐待多年,曾被開水燙頭、魚線縫嘴。而“海南萬寧某小學校長帶6名女生開房”事件中,某小學校長與某房管局職工兩人因涉嫌猥褻未成年少女,已被批准逮捕。
法律界人士指出,多年來,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中國進行了大量的努力,但涉及未成年人的一些社會事件仍時有發生,反映出在立法和實踐層面上,成年人仍需為孩子們考慮得更多、更全面。
據了解,中國於1991年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截至2008年,31個省區市均制定了實施辦法或者條例,29個省區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縣、區設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青少年教育保護委員會。
同時,中國不斷修訂和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曾於2006年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未成年人優先原則,並強化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的責任等。
有律師指出,近期的數起社會事件折射出,中國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層面上仍存在不足:即有效監護制度的缺失、“虐待兒童”的無罪名可定等問題,這暴露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尚待進一步完善的事實。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秦希燕認為,就未成年人相關法律層面而言,目前確實存在一些漏洞:立法不夠全面、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責任規定過輕,尤其是刑事打擊力度不強,難以有效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等。
面對涉嫌虐待兒童的問題,中國至今尚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指出,虐童罪應在刑法中單獨規定,並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增加、充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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