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那些不太熟悉美國監控歷史的外國人來說,這可不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但要是他們知道國家安全局如何進行細節操作的話,可能就更高興不起來了。被國家安全局監控的個體永遠都不會知情,整個監控的授權過程全部是秘密進行。法院的判令和指導文件全部是高度機密。響應政府要求的網絡公司都被下了封口令或被迫履行保密義務。對於外國公民來說,這一切的監控行為都是由一個和他們毫無關係的外國政府提出,再由一個秘密的外國法庭進行批准,他們想上訴都不知道該找誰。
進行如此大規模的海外監控,美國也具備其獨有的優勢和條件。在過去,受到通訊設備的限制,如果國家安全局想竊聽國外通訊,只得在當地設立站點,對外國公民之間的通訊進行即時攔截。但如今,網絡上的信息流動所依賴的基礎設施大部份都設立在美國境內。外國公民的通訊交流很大程度要經過美國本土的服務器,就算其中沒有任何美國公民參與。外國公民使用谷歌郵箱,臉譜網或者推特——這些來自全球各地數以億計的信息統統湧入設立在美國本土的服務器中。
不論是從技術上,還是法律上而言,都沒有有效的措施對美國政府的監控行為進行監管,網絡用戶寄希望於網絡公司能夠守住隱私的大門。幸運的是,有些美國本土的網絡公司恪守隱私優先的原則,視自己為監控程序的重要環節。2007年,雅虎便因為尊重當地法律優先,和《保護美國法(Protect America Act)》進行角力,最終失敗。而在最近,一家不知名的公司同國家安全局對簿公堂,最終令《外國情報監聽法》的法庭裁決國家安全局違法憲法第四修正案。
但是,在政府越權行為之下,網絡公司處在一個既尷尬又可怕的位置。法庭的授權和監控的原因均屬高度機密,公司無從得知。也許以前的類似案例可以對政府行為給予解釋,但那些案例亦屬機密。而就算《外國情報監聽法》能把美國公民保護的完好無損,它依舊無視了外國公民的權力,也就是說,網絡服務公司必須犧牲國外客戶的利益。而這些國外客戶佔據了客戶群的絕大多數,並且數量還在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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