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該建議廢除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
@占豪:再請教,按廣東高院“既然手淫等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那麼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說法,那麼賣淫個體也只構成違法而不構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條“組織賣淫罪”顯然不合上述邏輯,是否該建議人大廢除“組織賣淫罪”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如發生性關係,其組織者當然應當按照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與賣淫個體只違法不構成犯罪毫無關係,何來不符合邏輯之說?刑法講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明文規定的當然不追究刑事責任。據《新快報》
專家解讀
手淫不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劍)對於這個問題,昨天下午,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家、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據許蘭亭介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詳細解釋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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