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2
新律師身份存疑問?
受害人律師質疑“曾在海淀檢察院工作”
10日,李某的兩名新律師發出聲明後,李某案中受害人代理律師田參軍在微博中對其中一名律師王冉的職業身份提出質疑。
受害人律師稱“巧了”
微博稱,“李某新聘律師王冉的主要工作經歷: 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豐友律師事務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創辦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並兼任數家公司法律顧問、首席律師。李某一案正好是海淀檢察院公訴的,巧了!”
隨後,記者多次聯繫田參軍均未果。
《檢察官法》明確規定,“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記者通過公開資料查詢到,執業證號為11101201110226466的王冉系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2009年9月30日取得資格證後,首次執業發生在2011年1月5日。王冉的確曾經在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在海淀區檢察院工作。
被指律師未正面回應
10日,記者向海淀檢察院核實王冉身份,對方並未回應。
律師王冉稱,已留意到相關質疑,“畢竟現在案子還沒審結,等審結了咱們還可以聊聊。”
也有早期在海淀檢察院工作過的人士表示,王冉當年只是書記員,並不是具體辦案檢察官。
專門研究法律職業倫理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身健表示,根據《檢察官法》規定,如果王冉律師此前確係海淀檢察院的檢察官,他轉為律師執業後將不能接觸任何海淀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但如果他只是從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幹警,不具備檢察官身份的話,將不受此約束”。
許身健認為,律師迴避制度旨在從根本上防止律師憑借特殊關係影響司法人員公正執法,而根據相關執業規範,在接受委託之前,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衝突查證。其次在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一旦檢察院、法院、受害人律師等發現了存在利益衝突,也可以舉報給律協、司法局等行業主管部門,使得該律師受到譴責、警告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