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2日電/近年問題官員屢被曝光,隱藏在這些官員背後的“權色交易”屢屢見諸媒體。然而,在對這些官員的審判中,“權色交易”問題卻始終難以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據京華時報報道,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問題官員連續被曝光,隱藏在這些官員背後的“權色交易”屢屢見諸媒體,被公眾稱為“性賄賂”的“權色交易”,如何打擊、能否入罪也隨之成為焦點話題。然而,在對這些官員的處理、審判中,“權色交易”問題卻始終難以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引起公眾質疑。
現狀
“職務犯罪涉案人員沒作風問題的很少”
“官員艷照門”“情婦反腐”,成為近年來的網絡熱詞,在反腐敗工作中問題官員被查出、曝光的“權色交易”也越來越多見。
事實上,“權色交易”現象並非近年來剛剛出現。早在上個世紀末的胡長清案中,胡長清的“大款朋友”周某就承認,他根據胡長清的暗示,專門物色美女供胡享樂。胡長清則利用手中權力回報“大款朋友”各種利益。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相當一部分職務犯罪中都有“性公關”行為的存在,不少幹部腐敗的起點是接受了他人提供的色情服務,隨後,或被要挾,或因助長了慾望而一發不可收拾。
“從我們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來看,涉案人員沒有作風問題的很少。”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說。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也坦承,“權色交易”問題在一些“高官”中的確存在。
然而,在貪官們接受審判時,“權色交易”卻往往被“忽略”。某問題官員的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案件從卷宗到法庭審理均沒有涉及女人問題”;而雷政富則拋出了與不雅視頻女主角“談戀愛”的說法,在對他的審判過程中,同樣沒有更多涉及“權色交易”問題。
有觀點認為,貪官以“作風問題”“道德問題”,甚至以“談戀愛”掩蓋接受“權色交易”的真相,男女關係反而成了貪官逃避法律嚴懲的“借口”,“權色交易”的發生頻率之高與法律懲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分析
“性賄賂”入罪首先難在取證認定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左堅衛、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等專家指出,“權色交易”的現實危害並不亞於金錢賄賂。早在1996年,就有法律界人士建議把“權色交易”定性為“性賄賂”進行定罪打擊,但一直存有爭議。據法律界專家介紹,“權色交易”入罪還面臨多方面難題。
難題之一:取證、認定難。羅猛介紹,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受賄罪的對象僅限於財產和財產性利益。而“權色交易”則難以用財物衡量,給定罪量刑帶來一定難題。
易勝華認為,“權色交易”入罪存在技術難度。“比如,接受性服務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兩情相悅’和性交易的區別,是自願的還是帶有目的性的,立法上很難嚴格區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上主要依靠口供,而‘性賄賂’的行賄人和受賄上的口供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難題之二:難以區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專家指出,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男女關係”問題更多是道德問題,難以用一個統一的法律標尺來界定這種行為的性質。
難題之三:司法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易勝華認為,對“性”話題進行深入調查,會與傳統的道德產生衝突,相當考驗司法人員的道德水平,並且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權和人權。
建言
“性賄賂”可定義為“不正當好處”
專家建議,在“性賄賂”立法尚有爭議時,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對“權色交易”行為進行懲處。
一是調整現行法律中賄賂行為的範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說,雖然歷次司法解釋中,我國已經擴大了賄賂標的物的範圍,納入了入干股、出國觀光旅遊等,但在實踐中仍顯得“範圍太窄”。專家建議,應該擴大傳統意義上賄賂標的物的範圍,將我國刑法對賄賂的標的用“不正當好處”來定義,以涵蓋傳統的賄賂行為和非物質賄賂。
二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性賄賂”行為和標準,立法機關應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將“性賄賂”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易勝華說:“沒有入罪的情況下,建議司法機關在實踐操作中把‘性賄賂’作為一個酌定情節,進行適當的從重處理。”
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和約束。竹立家等專家認為,應加強黨紀政紀的約束力,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出現的違紀問題,應明確違紀行為的範圍,並嚴厲懲處,以嚴肅紀律,杜絕違法亂紀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