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辯護律師則補充說,鄭敏華收受賄賂是迫不得已。因為田氏化工廠的項目在吳湛輝調任虎門鎮委書記前已討論通過,就差沒有簽合同。但是,吳湛輝到任後就推翻了這個項目,對鄭敏華多次提出批評,說鄭工作不力,這些對鄭敏華造成很大壓力。
律師說,在吳湛輝到任一年後,他又重提了田氏化工三舊改造項目。吳湛輝作為鄭敏華的上司,將與其有著千絲萬縷關係的商人劉巨浪介紹給鄭敏華。因為怕得罪領導,對於劉所送的賄款,也是礙於情面才收下。
據了解,今年7月4日,劉巨浪因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罪,同樣在佛山中院異地受審,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的金額高達3000多萬。案件至今仍未宣判。
檢方:所謂的“糾結”其實是借口
檢察官表示,田氏化工通過送錢給鄭敏華得到了不少好處,例如鄭敏華在拆遷補償合同的變更上選擇了對田氏企業更為有利的條款,像原來要一次性付款,對企業的壓力比較大,後來則改為了分期付款;鄭敏華吩咐下屬在報批方面加快了速度,為企業節省了時間。
對於鄭敏華的律師提出的“被迫受賄”的觀點,檢察官回應稱,即使鄭敏華不接受盧禹鈞的賄賂,吳湛輝也不可能將他免職。
“其實你收受的賄賂,無非是將自己手中的權力和盧禹鈞手中的金錢作交換,所謂糾結也是為自己收受賄賂作解脫,這並不能否認你用權力換金錢的本質。”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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