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2日電/面對“敲打”,或者誡勉談話,一些幹部心裡有抵觸情緒,認為這是對自己的一種不信任。在此心理作用下,很多監督“抹不開面子”,走走形式便罷,因而看起來很“剛性”,實則很無力。
《人民日報》近日刊文表示,監督就是不信任嗎?或者說因為信任就不用監督嗎?顯然不是。
信任這是一家著名企業,所以就對其產品“免檢”,即使抽檢也是走過場。信任這是世界著名品牌,所以就放棄檢測,一路綠燈。直到這些企業和品牌出了質量問題被曝光,被質問監管責任,才醒悟原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從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到一些安全生產事故,這樣的教訓還少嗎?
社會學家說,信任是為了簡化人與人之間的合作關係。的確,沒有基本信任,社會舉步維艱。有了高度信任,就可以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社會效率。而監督就需要付出社會成本,比如沒有質量監督部門的例行檢測,企業就可以節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但是高度信任並不意味著就可以裁減掉監督這個成本。一旦放鬆監督,不管原來的信任度有多高,終究是會出問題,甚至會出大問題的。
“信任就意味著責任”,很多人這樣表示。“社會的信任讓自己更加承擔責任”,一位企業家如是談自己的創業經歷。但這終究只是一種內在的自律,只對少數人起作用。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一旦失去監督這一外在的“他律”,他人的信任往往就不會轉化為自己的責任,而更可能成為任意透支的“資本”。當下一些領域出現的社會“信任危機”,從根本上說正是因為這種信任沒有實現負責任的轉化反而被任意透支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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