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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再加碼 成“退一賠三”
原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新修改: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解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制假售假,甚至生產銷售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主觀惡性較大,草案的規定還不足以懲戒違法經營者,應當提高懲罰性賠償金額。
3倍的賠償到底高不高?有專家認為,力度依然不夠大,還可以進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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