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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李某某案:你需要知道的五件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8 11:28:37  


 
  對於被害人應當出庭的情況,應由法院來判斷,而並非被告人律師

  在第二次庭前會議上,部分被告人律師提出,要求楊女士出庭作證接受質詢。李家律師蘭和更聲稱,由於楊女士的出庭對整個案件非常關鍵,因此認為她在某種程度上必須出庭,甚至為了讓被害人出庭而申請延期審理。然而,對於被害人應當出庭的情況,應由法院來判斷,而並非被告人律師。如果被告人律師認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來反駁被害人的證言,讓法庭認可其有出庭的必要。在被害人不出庭是否會影響證據證明力的問題上,證人如果出庭,理論上將以法庭上的說法為准。如果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也不會影響證言的效力。

  被害人不出庭,可對其書面證言進行質證,如法院對證據有疑問,可採取庭外調查核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被害人不出庭,法庭可以對其書面證言進行質證。如果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證言存在很多問題,公訴人可以回答,被害人的代理律師也可以回答。如果無法解決,出現疑問,法官就可以採取庭外調查的形式。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把被害人找來,或者親自到被害人處等其他地方,進行庭外再調查,核實情況。
  
  刑訴法沒規定被害人必須出庭,被害人可自由地選擇是否出庭或委托律師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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