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鴿上訪有沒有用?
在未結案的情況下通過國家政府部門上訪,有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繼8月6日夢鴿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後,近期,夢鴿以“上訪群眾”的身份,現身公安部門信訪辦,遞交了關於對酒吧老板張光耀等人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行為進行控告的相關材料。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信訪條例》第21條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既然相關案件正在受理中,上訪顯屬“不予受理”之舉。
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27條明確規定,“對省級公安機關處理意見不服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請求。”這就是說,即使北京市公安局已經拒絕了李家提出的異地立案申請,李家也不應該去公安部“上訪”。
夢鴿在未結案的情況下上訪,有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在了解“法律意義上的輪奸”、“輪奸如何認定”、“被害人是否必須出庭接受質證”等輪奸案背後隱藏的諸多疑問後,才能更好地圍觀“李天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