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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飛行員跳槽難背後:國企民企年薪相差百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02 1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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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社香港9月2日電/來自國內多家航空公司的近400名飛行員集體向民航局發出的公開信,將國內航空飛行員短缺之下,飛行員與航企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揭開。

  上周末,一封名為“自由雄鷹、強我民航”的公開信,開始在網絡上傳播,信中實名簽名的上百名飛行員,呼籲廢止與現行法律衝突、限制飛行員離職的行業“規則”,依法制定新的、合理的飛行員費用返還指導意見。這封公開信,也已經通過郵件和快遞的方式寄給中國民航局。

  “現在很多民航飛行員在提出辭職後,會遭遇公司不放人的情況,即使打贏了離職官司,往往也面臨公司索要高達上百萬元的賠償要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昨天告訴《第一財經(微博)(微博)日報》,這其中有與現行《勞動法》相抵觸之處,“目前航空法的缺失、民航局管理的缺位,令航空公司覺得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飛行員也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陷入兩難和雙輸。”

  雖然張起淮沒有參與這封公開信的起草,但每年都會為上百名飛行員打離職官司。張起淮說,目前飛行員與老東家之間在離職問題上面臨的矛盾衝突,在中國航空市場高速發展之下,已經越來越突出。

  離職難、賠償高

  在這封公開信中,有來自國航、南航、東航、海航、春秋航空、山東航空、華夏航空、西藏航空、四川航空等多家航企飛行員的簽名。參與起草公開信的一位機長告訴記者,在公開信上簽名的飛行員,並不一定都是想辭職或者已經辭職的,很多只是表達對飛行員能夠自由流動的權益的支持。

  公開信中談到,根據法律規定,飛行員作為接受特殊技能培訓的勞動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但應該依據培訓費用或約定的服務期依法進行補償。但在實踐中,航空公司往往通過漫天要價,甚至拒不執行法律條文或法院判決,試圖阻止飛行員流動。

  國航湖北分公司的機長張穎,就是經歷了一年多離職風波的當事人之一。2012年初提出辭職後,張穎並沒有得到公司的放行,而是被調到地面工作,之後通過向法院上訴,經歷了歷時一年半的一審、二審,才獲得了離職勝訴的判決,不過,公司並沒有給他辦理離職手續,而又開始反告張穎,要求其賠償450萬元的相關培訓費用。

  一位航空公司參與飛行員培訓管理的內部人士告訴記者,一般一名飛行員從高中畢業到升任機長,在航校加上公司訓練的培訓成本最多130萬到140萬元,而一旦機長離職,航企計算賠償費用時,絕對不會只有這些數額,少則300萬元,多則甚至上千萬元。

  “官司已經打了一年半,被公司反告後可能又要賠上一年半的時間,通過如此方式增加飛行員離職的時間和經濟成本,也的確有飛行員抵不住壓力放棄離職。”張穎指出。

  而張起淮則表示,目前航空公司處理飛行員的離職問題,主要依據的是2005年由中國民航總局會同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下稱《意見》),而《意見》中的很多條款,與2008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抵觸。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意見》中則規定,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對未與原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飛行人員,不得建立新的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

  “國外的飛行員與航企簽約,往往有比較明確的服務期限和賠償標準,比如服務10~15年,提前離職幾年需要賠償多少,而國內很多飛行員與航企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標準也不明確,這就導致在離職時航企可以漫天要價。”張起淮表示。

  在公開信中,飛行員們也建議,合理的費用返還是應該的,考慮到飛行員全面依法自由流動如果一步到位,短時間內可能會對企業的正常運行產生一定衝擊,為了全行業的穩定發展,可以設置一個過渡期,建立一種溝通協調機制。而飛行員自由流動的長遠解決之道,是中國民航局指導並督促航空公司和飛行員依法簽訂並執行更合理、更規範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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