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據鏈之中的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證據相互印證就是在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為了判斷證據的真偽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將某一證據與案件其他證據進行比對、檢驗,考察證據之間的協調性、一致性,進而證明案件事實的活動。無論是控訴方提供的控訴證據還是辯護方提供的辯護證據,法官在采納某一證據以及根據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注重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證據必須得到與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證據的印證性支持,全案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應一致性地證明案件事實。對於言詞證據,因為其證明力較低以及具有反覆性的特點,更需要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表明單獨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證據來予以印證,補強其證明力。同時該條又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就表明只要全案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排除了合理懷疑,那麼即使沒有被告人的認罪,也可以定罪結案。
對薄熙來案公訴方證據的分析
分析薄熙來案的庭審記錄不難發現,本案中公訴方的證據已經形成了證據鏈條,而被告人方並沒有充分的證據來反駁指控。
一方面,公訴方對所指控的被告人薄熙來涉嫌的受賄罪、貪污罪以及濫用職權罪都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不僅有證人的當庭證言,而且還有不能出庭的證人的書面證言,被告人薄熙來庭審前的供述和辯解以及親筆供詞,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同時控辯雙方也當庭對這些證據進行了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沒有矛盾,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共同指向薄熙來構成所指控的犯罪。另一方面,薄熙來在庭審中並沒有提出證據來反駁對其的指控,所提出的辯護觀點只是自己對證人證言的否定以及對問題的分析,並沒有證據加以支持。被告人在庭上對庭審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的否定也不影響其庭審前所作供述的真實性,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3條的規定,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進行審查,需要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雖然在法庭上被告人薄熙來一直進行否認,但是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非常充分,既有其庭前的供述,又有證人證言以及證人的當庭質證並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些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對薄熙來的犯罪行為的證明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已經不需要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就可以認定其犯罪行為。
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薄熙來構成受賄罪為例,可以看出公訴人所出示的證據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首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利益。薄熙來簽批的相關文件,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利益的其他書證,以及徐明、唐肖林、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被告人薄熙來的親筆供詞,均證明薄熙來利用其擔任的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開發建設、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收購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申報石化項目、獲取經營資格等事項上,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巨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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