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特偵組發現一名關係人可能在請柯建銘為自己辦事,且有不明現款流入柯建銘帳戶,就懷疑柯建銘受賄,於是申請了對柯建銘的監聽。但通過偵查,特偵組的懷疑被推翻,柯建銘並沒有受賄。
監聽若有“意外發現”,只要是犯罪線索,檢察官就可以啟動偵查
雖然監聽柯建銘的目的落空,但是特偵組意外“收獲”了“司法說情案”。由於“司法說情”涉嫌觸犯“公務員圖利罪”,所以監聽到的內容屬於犯罪線索。而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以特偵組開啟對王金平等人的偵查於法有據。
對於公務員涉嫌圖利罪,仍有取證難的問題,所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亦允許監聽取證。但特偵組沒有再次申請對王金平等人監聽,也許是因為初步偵查後認為此次“司法說情”只是不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沒有條件申請監聽。
如果監聽內容涉及公共利益,也可以公開
監聽內容一般要保密,但是“與人民權益攸關”的例外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很多為王金平辯解的人依此指責特偵組洩密。但是第18條還有後半句:符合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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